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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8 15:04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总结1996年以来刑事诉讼活动的实践经验,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和要求,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适当修改,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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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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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近些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根据实践情况,陆续提出了一些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立法机关也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了充分准备。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即将提上立法议程之际,我们邀请一批知名专家学者,对健全完善诉讼职能机关、完善司法鉴定等证据制度、完善辩护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制度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相关文章本报将陆续刊发,敬请读者关注。

  辩护制度的发达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法治发展状况的试金石,人类刑事诉讼进化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辩护权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进程。辩护权的保障情况既关乎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更能彰显出权利保障的理念、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的发展水平

    辩护制度的发达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法治发展状况的试金石,人类刑事诉讼进化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辩护权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进程。辩护权的保障情况既关乎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又能彰显出权利保障的理念、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的发展水平。我国辩护制度的重建、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进程,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虽然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点提前并完善了相关规定,但近年来辩护率反而逐年下降,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日益恶化,刑事辩护质量与辩护律师的职业操守屡受质疑。2007年出台的新律师法原本致力于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但由于立法中忽视程序正义而产生的法律冲突,迄今为止新律师法中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问题基本上沦为具文。

  在上述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工作已经正式纳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进一步提升辩护权保障水平、完善辩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也成为了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重要任务之一。笔者认为,在此次立法过程中,应当着重解决如下制约辩护权行使的六个重点问题:

  第一,实现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的无缝对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吸收新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辩护权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相关条款。当然,充分吸收不应当是全盘照搬,新律师法中的部分条款还有进一步斟酌的必要,比如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中律师会见的限制应当作为例外加以肯定;再比如阅卷范围中规定的“案卷材料”或“所有材料”等术语应当进一步明确与细化,例如案卷材料是否包括“内卷”、“副卷”等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

  第二,充分、正面肯定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虽然准许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但其地位未被明确为辩护人,实践中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只能承担辩护职能却不具备辩护人的地位,这不仅仅会导致理论解释上的矛盾,更严重限制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功能发挥。

  第三,进一步明确判决书中应当对辩护意见作出回应。多年辩护实践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护意见对法官没有直接、明确的约束力,因此辩护制度所应当实现的“兼听则明”的促进真实发现和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等相应功能,在司法实践中落实状况并不理想。“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不是可有可无的口号式宣言,而应当成为强制性规定,因为其背后所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承载的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架构要求。

  第四,进一步建立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辅助机制。律师调查取证权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的权利让渡与授权,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权利的范畴。然而在专门机关主导下的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纯粹的私权利在运用过程中必然处于弱势地位,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辅助调查机制。在这方面,新律师法所倡导的律师首先向公权力机关申请协助调查取证就体现了律师调查取证应有的发展方向,刑事诉讼法中应当进一步继承这一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申请调查取证的对象应当为法院,并细化审前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的程序与权利救济机制。

  此外律师调查权的第二项协助机制就是私人侦探协助取证。伴随着我国私人调查行业的逐步发展、壮大,可以考虑在刑事诉讼中适度引入私人调查员制度协助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改进辩方取证的专业性与充分性,平衡控辩双方取证实力的差距。

  第五,在有限范围内肯定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律师在场权是保障被追诉人免受刑讯逼供、规范侦查讯问行为的重要预防机制,目前制约这项制度实行的主要障碍在于律师资源的匮乏包括法律援助力量的薄弱。实践合理性不应当成为否定价值合理性的借口,笔者主张在有限范围内,比如死刑案件中,建立警察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律师在场的功能主要是听和看,也就是说监督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讯问笔录上应当由律师签字确认讯问的合法性,而不是仅仅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律师在场制度的建立将彻底改变侦查讯问封闭结构,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刑讯预防机制。特别值得说明的是,律师在场权具有录音录像制度难以替代的功效,目前建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似乎已经在理论界、立法界、司法界达成共识,然而录音录像制度具有先天缺陷,比如操作过程由侦控方独立掌握,全程、同步的要求难以不打折扣地落实。这些固有缺陷造成的结果就是录音录像制度成为了掩盖非法取证行为、增强控方指控能力的工具,严重悖离了建立此项制度的初衷。

  最后,立法中应当强调被告人有权获得有效辩护的基本原则。我们主张进一步加强完善辩护权的保障,不是为了权利而要求权利,最终的落脚点在于被追诉人获得有效的或者说高质量的辩护。然而目前的现实状况是,辩护质量缺乏充分的关注,律师界只是呼吁权利保障,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忘记了这个职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最为直接的后果就是辩护质量依然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全国缺少基本的质量控制标准与准入机制,律师收钱不办事、请律师就是找关系等民间传言就是这一问题的部分写照,社会各界对律师的作用、职业操守认同度始终徘徊在较低水平上。辩护质量或者有效辩护概念的引入,体现了扩权与限权的平衡,也更加充分地论证了扩大律师辩护权保障范围、提升保障程度的正当性,更是对我国辩护律师队伍乃至整个律师业发展方向一次革命性调整,应当抓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难得机遇,通过修改保障辩护权基本原则的方式,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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